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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涉稅問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muyanhua 2024/12/03 11:15:00 字體:

經常有會員企業(yè)咨詢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涉稅問題,如收取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能否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是否并入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我們來具體看一看。


一、收取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1.合同未履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合同未履行,不管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收取的違約金都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合同已履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合同已履行,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違約金,

屬于出租方提供租賃服務的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二是出租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承租方向出租方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能否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1.合同未履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合同未履行,已經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三、關于計稅依據(jù)、補稅和退稅的具體情形

(七)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2.合同已履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合同已履行,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變更合同金額,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三、關于計稅依據(jù)、補稅和退稅的具體情形

(二)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三、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繳納房產稅?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收取的違約金是否并入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呢?

《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

從上述規(guī)定看出,房屋出租的,按照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繳納房產稅,出租方收取的違約金不應該并入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實務操作中,部分稅務機關也給予了答復,如福建稅務、陜西稅務、安徽稅務、江西稅務均明確違約金不屬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繳納從租計征房產稅。但廈門稅務答復違約金應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計算繳納房產稅。

1.福建稅務

2019年11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發(fā)布的《2019年10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41.納稅人出租房產后,取得承租方因提前解約支付的一筆違約金,是否需要將違約金并入租金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三條規(guī)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p>

因此,違約金不屬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2.陜西稅務

2021年11月19日陜西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對于“房產稅”的答復。

內容:我公司出租的房屋,因承租人違約,向承租人收取的違約金并開具了發(fā)票,請問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繳納房產稅?

答復內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違約金不屬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繳納從租計征房產稅。

3.安徽稅務

2021年1月18日安徽省稅務局發(fā)布的《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2020年12月)》

十八、收取承租方的房租違約金是否繳納房產稅?

解答: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

文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

4.江西稅務

2019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江西省稅務局對于“關于向個人支付合同違約金涉稅問題咨詢”的答復。

問題內容:關于向個人支付合同違約金涉稅問題咨詢

我司作為承租方,與個人A(業(yè)主,出租方)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F(xiàn)我司因業(yè)務發(fā)展不再繼續(xù)租賃該場地,與個人業(yè)主A簽訂了解約協(xié)議,解約協(xié)議約定我司需向A按原租賃合同總租金的30%支付違約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額約50萬元,請問:

1、我司向A支付的合同違約賠償金額,是否應該取得A到稅局代開的增值稅發(fā)票方可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2、A一次性收取的違約賠償金額是否可以按剩余租賃期間,享受月租金在10萬以下免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

3、A是否需要就該違約賠償收入繳納房產稅?

4、我司向A(個人)支付該合同違約賠償金,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需要,按哪個稅目代扣代繳?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1.根據(jù)納稅人咨詢所述,該賠償金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對未實際租賃期間的一種補償,未發(fā)生銷售行為取得的補償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因此,無需開具發(fā)票;2.納稅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約而支付的賠償款,屬于違約金性質不屬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繳納房產稅;3.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規(guī)定,貴公司因提前解約而支付的賠償款屬于個人業(yè)主的偶然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12366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5.廈門稅務

2020年9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廈門市稅務局對于“承租方提前終止合同支付違約金涉稅問題”的答復。

問題內容:承租方提前終止合同,出租方根據(jù)合同約定收取的違約金,是否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如屬于價外費用,該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謝謝。

答復內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p>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因承租方違約支付給出租方的違約金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

因此,因客戶違約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應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計算繳納房產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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