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2018年3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資源稅征收管理規(guī)程》,并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小稅種一般都是以《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并配合《征管法》來施行征管,但在《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的相關要求下,《資源稅征收管理規(guī)程》應運而生,為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帶來了更多的便利。
下面我們就通過網校財稅專家吳增曉老師的專業(yè)解答,一起走進資源稅征收管理的相關知識。
1. 符合條件的運雜費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
(1)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
(2)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huán)節(jié)發(fā)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
(3)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jù);
(4)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納稅人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導致應稅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2. 特殊情況下的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的方法更細化。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4)按后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xù)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3. 明確了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的適用情況。
購買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等難以在采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納稅人,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
4. 規(guī)范了減免稅政策的落實方式。
地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不含水資源稅)的申報要求,不得要求納稅人額外增加報送資料。改進資源稅優(yōu)惠備案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將資源稅優(yōu)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自行判別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并將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
資源稅減免實行分類管理。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情形的企業(y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稅務機關根據(j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2)油氣田企業(yè)按規(guī)定的減征比例填報,以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作為資源稅減免備案資料。
(3)其他應稅產品開采或者生產企業(yè),均通過備案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資源稅減免。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完善后續(xù)管理制度,加強對資源稅減免企業(yè)的跟蹤管理。
5. 外購礦的扣減范圍及憑據(jù)。
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購進金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已稅產品購進金額,應依據(jù)外購已稅產品的增值稅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jù)。
6. 公平稅負。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以上的介紹希望能為大家學習《資源稅征收管理規(guī)程》提供一點借鑒。知識經過整理之后就能被更好的吸收,特別是涉及財務、稅務實操的知識、經驗等。吳老師特別提醒大家,記得去關注正保會計網校的實操咨詢就業(yè)一體化訓練營>>總有一款適合您。
相關推薦:
Copyright © 2000 - m.8riaszl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