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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20%,當個人股東收到企業(yè)分配的股息和分紅時,應當依法繳納20%個人所得稅。因此,股東的分紅表面上看起來非常可觀,但在交稅后卻大為縮水。小編帶您了解企業(yè)分紅的稅務籌劃方法~
一、個人持股變?yōu)楣境止傻谋芏惙椒?/strong>
公司持股實際就是法人股東持有公司股份。與自然人股東不一樣的是股東為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即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的方式間接持股。這樣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所以這種方式就不會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yè)的方式間接持股進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理由:由于不采用合伙企業(yè)持股平臺將大大增加稅費。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擬上市的公司,當員工投資公司制持股平臺再投資上市公司時候,當員工的限售股轉讓時,就會面臨雙重征稅,理由如下:
①持股平臺屬于公司制,持股上市公司時候,其限售股轉讓在公司層面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②持股平臺在分紅給持股的個人員工時又要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這樣最終轉嫁到員工的稅負就很高,不利于發(fā)揮員工的持股積極性,增加員工成本負擔。
所以采用合伙企業(yè)持股平臺將會降低稅負。
三、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進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理由:稅收洼地的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基本稅率很低,節(jié)稅效果也是很不錯的,因此就能夠實現股東分紅合理避稅。所以,可以將股東分紅轉化為個獨企業(yè)對股東所屬企業(yè)的服務性收入,由股東所屬企業(yè)支付給個獨企業(yè)服務費,個人獨資完稅后法人將剩余資金以“備用金”進行提現,也就能將這一筆資金提取出來,正常使用。這樣就可以起到一定的稅收籌劃的作用。
四、私人企業(yè)分紅通過獎金形式發(fā)放進行稅務籌劃
一般情況下,分紅一般是在年底進行的,此時基本的納稅支出就會很多。若分紅在50萬以下,采取年終獎的形式可以稅務籌劃,因為通過計算比較具有一定的節(jié)稅效果。
五、通過公司名義購買來化解分紅個稅壓力的稅務籌劃方法
可以將因分紅產生消費支出合法費用化,比如本來想通過分紅來買房子,那就以公司名義買,作員工宿舍或投資性房地產,這樣就可以規(guī)避分紅產生的個稅支付。
六、通過企業(yè)間利潤轉移來稅務籌劃
比如成立多個關聯公司或者是個體工商戶等,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利用關聯公司的稅收優(yōu)惠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核定征收優(yōu)勢降低稅負。但是利潤轉移時候定價要在合理范圍內,若不合理,就會有稅務風險。
七、將持股企業(yè)注冊到國外稅收優(yōu)惠地來進行稅務籌劃
比如,將持股企業(yè)注冊到新加坡。由于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征稅。只有來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獲得的收入才被征稅,來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收到,則不需在新加坡納稅。
八、上市公司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向資本利得轉化稅務籌劃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從被投資企業(y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未分配的凈利潤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投資者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若個人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沒有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上市公司股息紅利不分配,個人股東不需繳納個稅,其應當得到的股息部分可以從股票價格的上漲得到補償。
九、通過成立離岸公司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國際上的很多避稅地只對來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稅,對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則不征收任何稅收。所以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投資控股公司,譬如維爾京和阿曼群島等。可以利用股權轉讓,將股權轉讓離岸公司,從被投資企業(yè)分回到的利潤就不會被雙重征稅,也可以使投資收益達到最大化。
風險注意:設立離岸公司不能僅為空殼公司,要有經濟實質。比如開曼群島于2018年12月公布并于2019年起開始實施的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根據經濟實質法,適用個體需于開曼進行可獲得核心收入之活動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當然持股公司對人力和住所本身的要求就較低,滿足這個經濟實質測試并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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