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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調撥支出(expenditure on allocated and transeferred fund)

2002-4-2 15:5  【 】【打印】【我要糾錯
    按財政管理體制規(guī)定在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財政之間因共享收入的分配、體制結算和轉移支付等原因引起上下級財政資金調撥,以及同級財政因平衡預算收支而引起資金調撥事項所產生的支出。

  內容 包括以下三項:(1)補助支出,指上級財政按財政體制規(guī)定或因專項需要補助給下級財政的款項,具體包括稅收返還支出、按原財政體制結算應補助給下級財政的款項、專項補助或臨時性補助;(2)上解支出,指按財政體制規(guī)定由下級財政解交給上級財政的款項,具體包括按體現(xiàn)國庫在本級預算收入中直接劃解給上級財政的款項、按體制結算補解給上級財政款項和各種專項上解款項;(3)調出資金,指出平衡一般預算收支而從基金預算的地方財政稅費附加收入結余調出并用予補充一般預算的資金。

  核算方法 資金調撥支出按上級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或實際發(fā)生數(shù)額入有關支出賬。(1)科目設置?傤A算會計設“補助支出”、“上解支出”、“調出資金”三個總賬科目反映各級財政的資金調撥支出。發(fā)生支出時記借方,收回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各項調撥支出的累計數(shù)。對于既用一般預算資金補助下級財政也用基金預算資金補助下級財政的地區(qū),“補助支出”科目應分設“一般預算補助明細自由式”和“基金預算補助明細賬”的借方余額年終應如數(shù)分別轉入“預算結余”和“基金預算結余”科目的借方;“上解支出”的年終借方余額應如數(shù)轉入“基金預算結余科目”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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