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規(guī)定,企業(yè)銷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出口產品按規(guī)定退稅而取得的現金,應單獨反映,為便于計算這一項目的現金流量,企業(yè)應在“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科目下分設“貨款”和“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在正常情況下,企業(yè)銷售確認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貨款
——增值稅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等)
貸:應收賬款——貨款
——增值稅
當企業(yè)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分次收回或跨年度時,應收賬款中貨款與增值稅如何核算,筆者認為可有三種處理方法。
1.按增值稅率計算貨款與增值稅款,公式為:
貨款=應收賬款/(1+增值稅率)
增值稅款=應收賬款-貨款
2.根據雙方協(xié)議,如第一次付清稅款,則收到款項全部作為“增值稅”核算,以后分期付款都作為“貨款”核算;如先付貨款則每次收到款項全部作為“貨款”核算,最后一筆付清稅款,則作為“增值稅”核算。
3.在根據增值稅稅率計算有小數的情況下,為方便核算,結合上述兩種方法,對每次收到的款項參考增值稅率計算“貨款”與“增值稅”額,但取整數視具體情況作貨款或增值稅款核算。
上述三種方法的會計分錄,與正常情況下收到賬款的賬務處理相同,只是反映在現金流量表上的具體明細項目有所不同。
例如:某企業(yè)11月30日應收賬款余額1404萬元,其中,貨款1200萬元,增值稅款204萬元,增值稅率17%.假如,12月31日企業(yè)通過銀行收回賬款204萬,那么:
①按上述第一種計算方法計算
貨款為:204/(1+17%)=174.36萬元
增值稅款為:204-174.36=29.64萬元
分錄為借:銀行存款2040000
貸:應收賬款——貨款1743600
——增值稅296400
編制現金流量表調整分錄為:
。╝)借: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1743600
——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96400
應收賬款——貨款10256400
——增值稅1743600
貸:產品銷售收入12000000
未交稅金2040000
。╞)借:現金2040000
貸:現金凈增加2040000
②按上述第二種計算方法如收到的204萬元為稅款,則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2040000
貸:應收賬款——增值稅2040000
編制現金流量表調整分錄:
(a)借: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00
應收賬款——貨款120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12000000
未交稅金2040000
。╞)借:現金2040000
貸:現金凈增加2040000
③按上述第三種方法處理(略)
根據上述計算可以看出:①不管采取哪種方法都能正確反映企業(yè)現金流量。②每種方法都不影響現金流量表總的平衡和內部勾稽關系。③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附表中的具體項目列示不同,但對企業(yè)的現金流入量影響沒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