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造廠的銷售廢鐵收入應該申報納稅嗎
問:某鑄造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8年10月銷售廢鐵5000元。請問:鑄造廠銷售廢鐵收入是否應該申報納稅,應如何處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或個人,為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br>
該鑄造廠銷售的廢鐵直接沖減生產成本,未作銷售收申報納稅,已構成偷稅行為,應補稅額5000÷(1+17%)×17%=72650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并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br>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或個人,為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br>
該鑄造廠銷售的廢鐵直接沖減生產成本,未作銷售收申報納稅,已構成偷稅行為,應補稅額5000÷(1+17%)×17%=72650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并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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