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供電收入該不該繳納增值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1 15:29:44 字體:
  一家煤炭生產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產品就是煤炭,對于煤炭的銷售,每月都是按時、足額地將稅款繳到稅務機關。

  然而,最近國稅稽查局在對該礦進行納稅檢查時,認為該礦兩年來(1999年和2000年度)應收取附近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民的819萬元轉供電收入應補繳增值稅119萬元(稅率為17%)。

  對國稅稽查局的處理決定,該企業(yè)感到無法接受。

  第一、轉供電不屬該礦的經營范圍。由于該礦地處較為偏僻的農村,附近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民沒有能力專門架設自己的供電線路。因此,在當地政府的協(xié)調下,該礦于兩年前同意附近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民有償使用該礦的電力(其實是共用一條主干線路),該礦基本沒有加什么價,只是每千瓦時讓他們分攤0.001元的線路損耗。兩年來,在轉供電方面該礦不僅沒有得到一分錢的好處,而且落下了近百萬元的電費款收不回來。

  第二、轉供電的進項稅額沒有進行抵扣。由于知道家屬宿舍用電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兩年前該礦在線路改造時,便將生產用電同生活用電及轉供電線路進行了分路,即生產用電單分一路,生活用電同附近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民共用一路。在開取發(fā)票時,要求供電局對該礦生產用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額,而生活用電和轉供用電則開具普遍發(fā)票不抵扣進項稅額。

  請問,象該礦這樣不是以經營為目的轉供電行為算不算銷售行為,應該不應該繳納增值稅?如果要繳納增值稅的話,稅務機關是否應該考慮扣除該礦供電應取得的進項稅額(雖然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按買賣差額進行征稅?

  答:第一、該礦轉供電的行為屬于銷售貨物的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币虼?,電力屬于貨物的范圍。其次,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以,該礦的轉供電行為屬于銷售貨物的行為。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七?!币虼?,該礦的轉供電行為屬于銷售貨物的行為,應該依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第二、國稅稽查局不應考慮扣除轉供電應取得的而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進項稅額,更不能按買賣差額進行征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該礦為轉供電而購進的電力,因未按規(guī)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故不能抵扣其進項稅額;同時,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繳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更不可能按照買賣差額計算征收增值稅。所以,在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是無法考慮扣除這部分進項稅額的。

  另外,還需要說明的一點就是:如果該礦將原來的普通發(fā)票退回供電局并換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以后實現(xiàn)的銷項稅額。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