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關系里面藏玄機

來源: 編輯: 2005/08/22 11:35:48 字體:
  最近,在某科研單位工作的謝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懷疑自己的一筆所得被多扣了稅。原來,謝先生除了在本單位上班有5000元的月收入外,還因與一家高新技術企業(yè)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取得不菲“外快”。這不,上周謝先生就收到了這家簽約的高新技術企業(yè)原應該支付的一筆5萬元收入。不過,這筆收入拿到謝先生手中時,已被扣去1萬多元的個人所得稅。

  怎么扣這么多呢?頗感困惑的謝先生向這家企業(yè)的財會人員詢問,答復是:“如果嚴格按照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納稅,可能繳得還要多一些呢?!?br>
  到底是繳稅過多,還是繳得不夠數(shù)?謝先生懷疑其中有沒有什么“貓膩”。

  現(xiàn)在,我們幫謝先生算算賬?!秱€人所得稅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及其他實物性收入,應依照最低5%最高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jù)此,從他單位取得的此類收入應該與本單位取得的收入合并一起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嚴格按照上述辦法計算謝先生這筆5萬元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則謝先生確實少繳了稅款。企業(yè)在支付謝先生5萬元時,實際代扣個人所得稅為:(50000-800)×30%-3375=11385 (元)。而如果按稅法中從他單位取得的收入應該與本單位收入合并計算征收的方法,謝先生應該納稅:(50000+5000-800)×30%-3375= 12885(元)。如此計算的結果是,謝先生少繳了1500元(12885-11385)的稅款。不過,這里要探討的問題是:謝先生這筆收入果真應該上繳如此多的稅款嗎?

  按照《個人所得稅稅法》規(guī)定,個人取得收入的來源不同,計算征收稅款的辦法也相應不同。比如,僅就個人收入這一塊,就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之區(qū)分。嚴格來講,個人在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或者被雇用而取得的各項報酬,是個人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區(qū)別的關鍵點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wěn)定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或說不明顯存在上述關系。

  謝先生與高新技術企業(yè)之間顯然不具備“穩(wěn)定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盡管謝先生與企業(yè)簽有為企業(yè)服務的合約。

  既然如此,正確的作法是:謝先生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對應的“勞務報酬所得”計算辦法納稅。如果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計算納稅的話,謝先生這筆5萬元收入的應納稅額為:50000×(1-20%)×20%=8000(元)。

  也就是說,謝先生多繳了3385元(11385-8000)的稅款。

  現(xiàn)實中,個人所得稅對應人們的收入情況千差萬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和課征方法也變得日益復雜。正是由于這種個人所得稅稅制上的復雜性,個人所得稅也就具有了進行籌劃的空間。不過,稅務專家提醒人們注意,目前很多人因工作繁忙而無暇顧及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理財籌劃,而有些人則是草草讀了幾本“教材”就膽大起來。這就有可能發(fā)生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有可能做了“冤大頭”還自我感覺良好;另一方面,因忽視了稅法的剛性原則,有可能因所謂 “政策水平”上的“稍不留神”而違法被罰?,F(xiàn)實生活中這樣的故事已經(jīng)發(fā)生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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