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積累轉增資(股)本后股權(票)原值如何確認
實務中,很多公司為了快速實現(xiàn)增資或者所謂的“稅收籌劃”,往往會采取將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以下統(tǒng)稱為“盈余積累”)轉增資(股)本的模式。轉增完成后,原股東未來在轉讓新增的股權(票)時,其股權(票)的原值該如何確認?
上市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67號)規(guī)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流通股,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上市公司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后的新增股票成本確認,我們僅討論限售股在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后的成本問題。
對于上市公司發(fā)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需分情況確定:
1、 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發(fā)生的送、轉股,其新增股票的成本應按非上市、非掛牌公司的分析確定。點擊進入>>
2、 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發(fā)生的送、轉股,送、轉股的成本確認原則如下:
(1)從增值稅角度考慮?!秶叶悇湛偩株P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IPO)的發(fā)行價為買入價。
(2)從所得稅角度考慮?!敦斦?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第三條第(五)款規(guī)定: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發(fā)生送、轉、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依據(jù)送、轉、縮股比例對限售股成本原值進行調整;而對于其他權益分派的情形(如現(xiàn)金分紅、配股等),不對限售股的成本原值進行調整。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67號)的規(guī)定,限售股在解禁前孳生的送、轉股仍然屬于限售股。因此,對于送、轉股產生的新增限售股成本,需要按照原限售股成本除以送、轉股后限售股的數(shù)量總額,確定新增限售股的每股成本。
3、 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發(fā)生的送、轉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67號)的規(guī)定,其新增股票不屬于限售股,個人股東在未來轉讓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無需對其新增股票成本進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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