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房子轉為一般納稅人后出售是否適用簡易計稅
在本周的答疑咨詢工作中,有財稅會員咨詢這樣一個問題:公司在2017年購買了一套房子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于公司當時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在2023年的時候公司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轉為了一般納稅人,2024年6月公司把在2017年購買的房子給出售了,那么能否采用簡易計稅呢?
我們結合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來分析一下。
1、這種情況能否按照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適用簡易計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可以采用簡易計稅。
公司銷售不動產是否可以適用上述規(guī)定呢?
依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增值稅上固定資產主要是指有形動產,不動產不是增值稅上的固定資產,因此轉讓不動產不適用轉讓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
2、非房開企業(yè)轉讓不動產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該公告的規(guī)定。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公司是一般納稅人,轉讓“營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動產,應該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綜上所述,按照現(xiàn)行的政策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購買(“營改增”之后)的不動產,是不能采用簡易計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那財稅會員咨詢的問題,是否可以適用這個政策規(guī)定呢?可以給我們留言發(fā)表您的意見。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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