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退回貨款,已經抵扣進項是否需要做進項轉出
【問題】
進口貨物后因銷售困難境外企業(yè)給與降價后退回部分貨款,其已經抵扣的海關繳款書上的進項是否需要做相關的進項轉出?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50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jù),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注:此條款中,“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修改為“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修改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guī)范性文件引用法規(guī)規(guī)章條款依據(jù)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0號。)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進口貨物后因銷售困難境外企業(yè)給與降價后退回部分貨款,其已經抵扣的海關繳款書上的進項不需要做相關的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