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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失效]

市政府第18號令發(fā)布

頒布時間:1990-06-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廢止

  第一條 根據(j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的建設工程, 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經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依照本辦法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條 綠化補償費按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為:

  一、建設工程地處城區(qū)、近郊區(qū)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240元;

  二、建設工程地處遠郊區(qū)的,每缺少1平方米,繳納145元。

  第四條 經批準交納綠化補償費的單位, 須自批準之日起至建設工程開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按市園林局核準的數(shù)額,向所在區(qū)、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 區(qū)、縣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局統(tǒng)一上繳市財政,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顚S谩>唧w使用計劃,由市園林局提出,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批,由市財政局監(jiān)督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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