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分攤計稅可減輕稅負(上)

來源: 編輯: 2006/08/03 18:13:40 字體: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已就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工資性獎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重新下發(fā)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這個規(guī)定將以前規(guī)定的“一次性獎金”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實行了限制條件的優(yōu)惠。現(xiàn)就該文件的適用范圍、注意事項和具體計算辦法介紹如下。

  文件內容1.國稅發(fā)[2005]9號所適用的概念: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單位全年的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員工)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和實行年薪制、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xiàn)員工的獎勵年薪和績效工資。

  2.國稅發(fā)[2005]9號的計算辦法分兩種情況:一是當發(fā)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各項工資性收入小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即每月800元)時,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先減去“雇員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下稱差額數(shù))”,以其余額除以全年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再用一次性獎金收入減去“差額數(shù)”后的余額與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應納稅額。二是當發(fā)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各項工資性收入大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時,則全年一次性獎金直接除以全年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再用該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應納稅額。

  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將一次性獎金或一次性獎金減去“差額數(shù)”后的余額再扣減費用扣除標準,而是直接將其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因為費用扣除標準已在當月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使用過,故不得重復享受。

  舉例1.數(shù)月獎金類。

  如中國公民張三受雇于某軟件公司,每月工資性收入3000元。由于2004年度公司效益好,2005年2月公司決定對所有員工按工作業(yè)績發(fā)放年度獎金,張三取得獎金12000元。張三當月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當月工資性收入的個人所得稅=(3000-800)×15%-125=205元。

  由于當月張三的工資收入超過費用扣除標準,因此,首先要尋找年度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12000÷12=1000元,此1000元即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再扣減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其相對應的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shù)為25.張三年度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為:12000×10%-25=1175元(按原數(shù)月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應納稅額為:12000×20%-375=2025元,新規(guī)定比舊規(guī)定優(yōu)惠了850元)。

  張三2005年2月共應納個人所得稅205+1175=1380元。

  本例中,如果張三每月工資收入是700元,與標準費用扣除800元相比差100元,那么年度獎金12000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拿出100元予以彌補,余額部分再平均12個月,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所得額=12000-100=11900元,除以12,得991.67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是10%和25,故應納稅額=(12000-100)×10%-25=1165元。

  如某皮鞋廠李四每月工資性收入1300元,7月份廠里由于效益好決定給每個員工發(fā)放半年獎金1000元。該月李四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辦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如果該廠年終還有獎金,則該廠可以選擇本次獎金適用優(yōu)惠計算辦法,也可以選擇年終使用。如果選擇年終使用,則本次獎金應當并入當月工資收入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1300+1000-800)×10%-25=125元。(按原數(shù)月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工資部分的應納稅額=(1300-800)×5%=25元,半年獎部分的應納稅額=1000×10%-25=75元,合計納稅25+75=100元,新規(guī)定比舊規(guī)定多繳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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