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際稅收籌劃的界限和可行性——外匯管制和防止財政性移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7 14:38:14 字體:
  1.外匯管制

  在現(xiàn)代條件下,外匯管制的目的是防止跨國集團非法的外匯支付、向外抽逃資本,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國家稅收的流失。

  各國外匯管制法規(guī)主要有兩種形式:(1)所有與本國相聯(lián)系的國外金融交易活動,都應置于中央銀行的監(jiān)督之下;(2)居民和非居民有權兌換其持有的貨幣,但該項兌換有數(shù)額限制,同時,辦理兌換手續(xù)的銀行應該向中央銀行報告是否存在超規(guī)定兌換貨幣的情況。

  外匯管制是投資者決定在避稅港設置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時所面臨的重大障礙。

  采取外匯管制的國家,其居民要利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對維持開放型的經(jīng)濟狀態(tài)是非常不利的。

  2.防止財政性移居

  財政性移居意味著納稅人住所或居住在某一國家的終結,并導致該國基于居民(公民)管轄權而形成對該納稅人征稅權的終止。當遷移者完成移居行為后,他將被視為非居民,原居住國對其征稅憑借的就是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僅就來源于原居住國的財產(chǎn)或所得課稅。通常情況下,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外匯管制法規(guī)與稅收法規(guī)有著相同的效應。例如,任何一個法國公民在實際離開法國2年后,可取得非法國居民的身份地位。但在美國(沒有外匯管制)進行完全的財政性移居是很困難的,這是因為財政性住所與公民身份緊密相關,即便放棄美國的公民身份,但作為一個美國居民,仍不能結束應承擔的稅收義務。

  各國稅務當局為防止納稅人通過在避稅地設立子公司而避稅,都制定了與此相關的反避稅法規(guī)。對以獲取稅收好處為主要目的的財政性移居、交易活動的非法轉移以及在避稅地設立子公司,英國制定了嚴格的規(guī)定。在美國,雖可隨意將一家美國公司轉讓給外國公司,但與避稅港發(fā)生聯(lián)系的公司合并,則會受到密切注視,并要求納稅人將情況如實向國內(nèi)收入局申報,以決定在今后取得的所得中是否適用美國稅法中F分部的規(guī)定。德國《對外稅法》中規(guī)定,原先以德國居民身份作為德國完全納稅人至少有5年的那些移居到低稅國的人,如果還在德國保留著重要的經(jīng)濟利益,那么他們的全部所得將在10年內(nèi)仍對德國負有納稅義務;移居他國但原先在德國作為完全納稅人有10年或10年以上的人,對其重要股份的資本利得,仍將對德國政府負有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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