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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戶賣房免征土地增值稅

2006-6-11 9:51 新京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市地稅局明確,個人出售普通住也在免征之列

  6月10日,北京市地稅局明確表示,個人出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稅,因舊城改造而搬遷的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chǎn)也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依照規(guī)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收

  目前,北京市的普通住房標準為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的住房: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北京市地稅局表示,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也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對于居住不滿五年的非普通住房上市交易,則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具體規(guī)定是: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根據(jù)增值額的大小,稅率分別為30%、40%、50%、60%.

  同時,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yè)污染、擾民(指產(chǎn)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jù)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guī)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以及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chǎn)的,都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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