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各大媒體發(fā)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話題越來越多,議論的焦點也主要集中在“起征點”上。筆者以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中,800元的“起征點”早已名存實亡,“各自為政”的現(xiàn)象比較突出,確實很有必要調整和統(tǒng)一。但如果我們僅僅把目光盯在“起征點”上,顯然失之偏頗。因為,要想合理地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增加財政收入,其前提條件是要擁有一個更科學的“稅制模式”。
縱觀世界各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大體上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三種。根據(jù)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三條規(guī)定,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各項收入?yún)^(qū)分為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等11類,分別確定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進行征稅。應當肯定,在開征個人所得稅之初,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辦法,課征簡便,節(jié)省征收費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采取差別稅率,有利于實現(xiàn)特定的政策目標。但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這種稅制模式凸現(xiàn)了兩大“軟肋”。
首先,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不利于調節(jié)收入分配。主要是不能按納稅人全面、真實的納稅能力征稅,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則。199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修正案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調節(jié)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以體現(xiàn)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而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分類課征辦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繳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繳稅的現(xiàn)象,不能體現(xiàn)“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也難以有效調節(jié)高收入和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
其次,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不利于增加財政收入。一方面,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容易使不法分子“鉆空子”,有意分解收入,造成多次扣除,進行逃稅避稅。由于稅制的漏洞,“起征點”在這個時候也就失去了應有的“魅力”。
另一方面,從世界上看,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據(jù)有關資料表明,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30%-40%,有的達到50%以上;發(fā)展中國家的比重大多在10%-20%.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2002年只占7.1%.顯然,現(xiàn)行分類所得稅制不利于增加財政收入。
要將上述兩大“軟肋”變“硬”,必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綜合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shù)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它的特點是將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總課稅,不分類別,統(tǒng)一扣除。美國等發(fā)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就屬于這一類型。由于綜合所得稅制稅基寬,因此可以達到調節(jié)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并實現(xiàn)一定程度上的縱向再分配。
當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其課征手續(xù)比較繁瑣,征收費用也較多,還要求納稅人有較強的納稅意識,要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先進的稅收管理制度。這就需要我們“對癥下藥”,做出不懈的努力,為全面實行綜合稅制創(chuàng)造條件。
個稅改革重在“稅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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