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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三十、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舉例】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100萬的主合同,債務人以自己價值50萬的房產提供抵押。另外還找丙公司作為保證人;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清償順序。那么這是“對同一債權既有物保又有人保”,而且是債務人自己的物保,那么債權人應當先就物保受償,不足部分再找保證人承擔。如果是第三人丁提供的物保,同時有保證,那么債權人可以先找物保,也可以先找保證人。
在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時,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根據(jù)下列規(guī)則確定當事人的擔保責任承擔:
有約定 | 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 如果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td> |
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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