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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掌握)
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契稅的納稅人——承受方納契稅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
1.契稅是針對“承受方”征收的,轉讓方繳納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等。
2.外國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是契稅的納稅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
2.土地使用權轉讓 | 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
3.房屋買賣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統(tǒng)一下調到1%。 |
4.房屋贈與 | |
5.房屋交換 | |
6.其它 |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征收契稅 |
(2)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屬于契稅征收范圍 | |
(3)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 |
(4)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 |
(5)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fā)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征契稅;土地、房屋權屬未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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