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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進入2020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同時進入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首個匯算清繳期。小編為你梳理了以下有關匯算清繳的時間節(jié)點,請您收下。
匯算清繳的時間節(jié)點
溫馨提示
一、 企業(yè)在年度中間終止經(jīng)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jīng)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① 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② 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③ 納稅年度內(nèi)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④ 納稅人申請退稅。
三、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四、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政策依據(j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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