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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利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xù)由原執(zhí)收(監(jiān)繳)部門負責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項目,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四、上述項目的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申報可以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
六、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zhèn)洳?,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19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好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工作,方便繳費人進行申報繳費,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劃轉的具體范圍
一是向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
二、劃轉的相關背景
此前,一些地區(qū)的水利建設基金已經交由稅務部門征收或者代征。自2019年1月1日起,14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經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本次劃轉后,在全國范圍內實現(xiàn)了上述項目的繳費人“對一個部門、填一張表單、跑一個窗口”。
三、劃轉的時間安排
為了保持年度匯算清繳等工作的延續(xù)性,便于繳費人辦理有關事宜,《公告》明確,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費款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xù)由原執(zhí)收(監(jiān)繳)部門負責完成。2020年1月份申報繳納的費款所屬期為2019年12月份,按前述規(guī)定仍由原執(zhí)收(監(jiān)繳)部門負責征收。2020年2月份開始申報繳納的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四、申報的有關事宜
一是項目的申報可以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實現(xiàn)“多費一表”,減輕繳費人填寫表證單書的負擔。
二是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即可享受,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方便繳費人及時享受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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