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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上周的測試題目主要針對第十三章的相關內容進行的測試,有的題目考生的平均正確率不是很高??忌趶土晻r,要注重知識點的準確把握。下面就上周(2023年10月30日到2023年11月05日)題目中大家正確率較低的題目進行點評。
錯題點評:2023年11月02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會對破產企業(yè)及有關人員的活動和行為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關于破產申請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p>
A、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B、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C、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無權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D、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中止
E、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行政訴訟程序應當中止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行政程序的效力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點評: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沒有案例,純文字性表述,難度不大。
一起回憶下該知識點。
處理 | ◆禁止個別清償 |
◆對債務人財產的交付: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或交付 | |
未畢合同 | ◆由“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
①解除的情形: A.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B.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 C.對方當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 ②申報:解除:實際損失申報普通債權,不包括違約金; 繼續(xù)履行:申報共益?zhèn)鶆?/td> | |
解除中止 | ◆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
◆訴訟凍結: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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