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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篇第十一章“擔保權受限”概念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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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是不是說,從受理重整至批準重整計劃止這段期間,債權人不得行使擔保權(不能拍賣變賣)?重整期間之后就可以行使擔保權了? 如果是和解協(xié)議,也是和解程序期間不得行使擔保權,過了和解程序就可以行使? 答疑老師回復: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重整期間,包括執(zhí)行重整計劃的期間,都不能行使擔保權。重整期間之后就可以行使了。 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重整的目的是要債務人繼續(xù)經營一段時間得以復蘇,然后清償債權人債務,而復蘇的一個關鍵就是利用本企業(yè)現(xiàn)有的生產設備繼續(xù)經營,如果重整后這些擔保權人行使了擔保權,將這些生產設備、廠房拍賣的話,那么債務人也就不能繼續(xù)生產經營了,更談不上復蘇,重整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法律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讓債務人有恢復的機會。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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