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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2011年1月,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生產(chǎn)塑料制品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董事會成員6人,約定分兩年繳付出資,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三位股東共依法繳付520萬元,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應當在2個月內(nèi)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為(?。?。
A、董事人數(shù)減少了1人
B、2011年末虧損為183萬元
C、總經(jīng)理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D、單獨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1)董事人數(shù)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人數(shù)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本題中,2011年末實收股本總額為520萬元,當年發(fā)生的虧損為183萬元,超過了其1/3,因此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財務成本管理》(2014-01-04)
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公司戰(zhàn)略與風險管理》(2014-01-04)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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