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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最高額抵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6:59:2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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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最高額抵押

1.定義: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財產確定,債權變動

2.最高額抵押的條件: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發(fā)生的債權,現(xiàn)在尚未發(fā)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定,但設有最高限制額;

(3)實際發(fā)生的債權是連續(xù)的,不特定的;

(4)債權人僅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度內的優(yōu)先受償權;

(5)最高抵押只需登記即可設置。

3.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債權的確定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5.實現(xiàn):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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