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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關于要約的構成要件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9/09 10:01:32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

(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fā)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yè)、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yè)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

(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于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

(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有效的要約均應包括以上五種條件,否則,不是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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