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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9月份考試,距離考試已經(jīng)不遠了,同學們需要把握好最后的復習時間,每天拿出幾分鐘時間,掌握一個必考點。日積月累進步看得見。
《經(jīng)濟法》今日掌握—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①“遲延”是受要約人“主觀故意”。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②“遲到”是“客觀原因”導致。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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