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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抵銷(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7:04:2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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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銷的債務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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