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銷的債務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相關推薦:
免費講座:老師點撥2015中級職稱考試重難點 高效備考備考快
2015中級會計職稱三科各章難度分析及所占分值比重
2015中級會計師各科考試重點內容匯總
中級會計職稱單科狀元煉成記
Copyright © 2000 - m.8riaszl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