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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仲裁裁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6/12 11:34:46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步入正軌,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仲裁裁決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仲裁裁決

詳細問題描述:

當事人對仲裁作出的裁決后不服怎么辦呢?

答疑老師回復:

找法院撤銷裁決;撤銷之后,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或起訴。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祝您學習愉快!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m.8riaszlp.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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