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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無效的民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2/01 16:52:16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無效的民事行為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預習班課程及上一年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第一章總論中關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
第一章 總論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知識點預習——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其違法性,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實施的民事行為違法。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fā)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相關考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這里所稱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在法律上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對行為人實施無效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依法需要給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知識點練習

多選題

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p>

A、12周歲的李某訂立的遺囑

B、賈某以在馬某的家里放炸藥為要挾,迫使馬某放棄對賈某的債權(quán)

C、甲國有獨資公司與乙外企訂立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甲公司董事會收受賄賂而將價值5000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作價2000萬轉(zhuǎn)讓出去

D、買賣毒品的合同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選項A中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選項B是受脅迫而為的單方民事行為。選項C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選項D是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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