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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的市場營銷
知識點十四:基金銷售費用
(一)基本規(guī)范
1.費用公開披露。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2.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在銷售協(xié)議中約定雙方費用的分成比例,并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也可以約定按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該費用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二)費用結構與費率水平
1.銷售費用包括申購費(認購費)和贖回費。申購費(認購費)不得超過認購申購金額的5%,可以前端收或后端收。贖回費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5%,應當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計提銷售服務費,用于基金銷售和對持有人的服務。
2.對短期交易的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收取贖回費:持有期少于7天的,不得與1.5%;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收取的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非現場方式進行銷售時,可以對自助交易前端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yōu)惠。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的不同基金轉換時,應按轉出的贖回費加上轉出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的標準收取費用。
(三)增值服務費
提供約定以外的附加服務時,可以收取增值服務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定價原則;
2.營業(yè)網點應當公示增值服務的內容;
3.統(tǒng)一印制服務協(xié)議,明確增值服務的內容、方式、收費標準等;
4.基金投資人有自主選擇增值服務的權利;
5.增值服務費應當單獨繳納,不應當從申購(認購)資金中扣除;
6.基金銷售機構是增值服務的提供主體和服務協(xié)議簽署主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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