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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識點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必要的清算活動。
(二)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1.清算組的人員組成。公司因上述“解散的原因”第1、2、4、5項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算組的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的規(guī)范運作:
(1)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
?。?)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義務和責任。在清算期間,即使公司存續(xù),也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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