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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某運輸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災區(qū)無償提供運輸服務,發(fā)生 334.30 運輸成本2萬元,成本利潤率10%,無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服務的平均價格,運輸 的是一批該公司向災區(qū)捐贈的帳篷,購人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 額為20萬元,該運輸公司上述業(yè)務的銷項稅額為 ( ) 萬元。

陽光| 提問時間:08/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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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專家,會計學碩士,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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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為災區(qū)無償提供的運輸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

(2)自2019年4月1日起,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稅率為9%,運輸公司當月銷項稅額=20÷(1+9%)×9%=1.65(萬元)。

祝您學習愉快!

08/3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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