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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震發(fā)生于2019年1月1日,最后六個月是從2019.1.6開始,那么2019.1.1至2019.1.5不在六個月范圍內,2019.1.6至2019.1.20有15天在最后六個月里,那么是不是應該從2019.1.6中止,從2019.1.20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呢?

84785025| 提问时间:2020 06/25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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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艷萍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級會計師,經濟師
您好: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因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不可抗力,持續(xù)或超過6個月,則自中止之后再繼續(xù)計算時效,時效期限為不可抗力發(fā)生日至失效中止日,計算日期為不可抗力中止日開始計算。
2020 06/2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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