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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俗點解釋下源泉扣繳 與 指定扣繳 的區(qū)別嗎?我司要向境外公司(同一集團名下的)繳納軟件服務費,是用哪項扣繳?

84785021| 提問時間:2018 11/0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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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1、是否適用源泉扣繳辦法,要根據(jù)取得收入的性質確認。   其實適用源泉扣繳辦法的所得,象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chǎn)所得等,對應的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一般都不會符合機構場所的條件(注意:“構成機構場所”與“常駐代表機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是由此類所得的特點決定的。     2、技術轉讓收入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源泉扣繳管理辦法,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10%(前提:先看協(xié)定)?!   ?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勞務又涉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分別處理。勞務所得實行自行申報或指定扣繳辦法,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分別按規(guī)定辦理備案、報送資料、計算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 4、根據(jù)國稅發(fā)〔2008〕120號及國稅函〔2009〕50號兩個文件的規(guī)定,勞務所得必須要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實行源泉扣繳管理辦法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則要看中方企業(yè)的企業(yè)所得稅是由哪個局征管的,就在哪個局申報繳納。     5、另請詳細參閱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號)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兩個重要文件?! ?/div>
2018 11/0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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