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啤酒、黃酒等酒品。2023年10月發(fā)生下列經(jīng)濟業(yè)務(wù):10月8日銷售糧食白酒一批,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000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2600元;10月18日銷售啤酒一批,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0000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56500元;10月28日,沒收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45200元。該酒廠當月包裝物押金收入應(yīng)繳納消費稅( )元。(白酒消費稅稅率20%加0.5元/500克、甲類啤酒250元/噸,乙類220元/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