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有三種: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另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服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2017年9月,稅務總局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將“簡化建筑業(yè)企業(yè)選擇簡易計稅備案事項”列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的一項任務,限時改進落實。據此,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ㄒ唬┟鞔_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實行一次備案制。納稅人只需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
。ǘ┟鞔_了納稅人辦理備案手續(xù)及留存?zhèn)洳樗栀Y料的范圍。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及留存?zhèn)洳榈馁Y料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及留存?zhèn)洳榈馁Y料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ㄈ┟鞔_了稅務機關實施后續(xù)管理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中發(fā)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明確了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時受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的稅務機關。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三、公告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guī)原文:《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