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代理企業(yè)購買辦公電腦是否可以抵扣
我們是一家貨物運輸代理企業(yè),目前有95%業(yè)務屬于免稅項目范疇,另有5%業(yè)務屬于應稅業(yè)務范疇。現購進的辦公用電腦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可以進行全額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因此,貴公司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同時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并非專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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