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后續(xù)計量由成本法轉公允價值的稅會處理
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guī)定,投資方因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處置后的剩余股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其在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下面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相關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問題。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8000萬元取得乙公司60%的有表決權股份,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對該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將該項投資中的80%出售給非關聯(lián)方,取得價款8000萬元。相關手續(xù)于當日完成。甲公司無法再對乙公司實施控制,也不能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將剩余股權投資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8000萬元,剩余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2000萬元。
1、會計處理方面
?。?) 2017年12月1日,確認處置股權投資的損益
借:銀行存款 80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64000000
投資收益 16000000
?。?)調整剩余股權的賬面價值
剩余股權投資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當天公允價值為2000萬元,賬面價值為1600萬元,兩者差異應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20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6000000
投資收益 4000000
2、所得稅處理方面
依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yè)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guī)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因此,甲公司將其持有的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中的80%出售給非關聯(lián)方取得價款8000萬元扣除對應的出資成本6400萬元后的差額1600萬元,應該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甲公司對乙公司剩余股權投資轉為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量,對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確認的投資收益400萬元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