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費及交通費補貼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梳理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9年04月09日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如下: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在上述文件中,把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授權給各地自行制定,老顧針對近期會員咨詢的情況,把各地有代表性的相關政策給大家梳理了一些,具體如下,希望對大家實際工作有所幫助,對于有些地區(qū)沒有明確標準的,建議咨詢主管稅務局進行明確。
一、通訊費補貼方面
1、《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7號公告)規(guī)定:
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yè)單位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發(fā)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 年第2號)規(guī)定:
企事業(yè)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shù)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京地稅個[2002]116號)規(guī)定: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fā)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魯?shù)囟惡痆2005]33號)規(guī)定:
因公務通訊制度改革而發(fā)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事業(yè)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fā)放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其中:法人代表、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又在單位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其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凡發(fā)放公務通訊補貼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發(fā)放標準及范圍的文件或規(guī)定等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交通費補貼方面
1、《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 年第2號)規(guī)定:
企事業(yè)單位員工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以下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shù)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凇⑷齺?、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690/人/月,其他人員1040/人/月。
(2)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000/人/月,其他人員600/人/月。
2、《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1號)規(guī)定:
個人因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公務交通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的公車改革適用范圍內相應職級人員對應的公務用車貨幣補貼標準確定。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轄范圍內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公務交通費用的具體標準,并層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3、《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規(guī)定:
對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yè)單位職工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全額扣除。
對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取得的公車補貼收入,暫按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據實扣除,超過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時比照《陜西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yè)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扣除標準上限為:企業(yè)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yè)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業(yè)各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650元。
上述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