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眾所周知,合伙律師事務所為特殊合伙企業(yè),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今天,我?guī)Т蠹壹毤毩私庖幌拢?/p>
一、律師事務所可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嗎?
1.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23號)第一條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yè)核定征稅辦法。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文件的規(guī)定精神,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2.政策分析律師事務所應該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身份繳納個稅的方法一樣嗎?
1.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49號)
第一條 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其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第二條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guī)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fā)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應于次月7日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yè)的人員。
第七條 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便于操作,稅款可由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代為繳入國庫。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
第二條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yè)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guī)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政策分析
從業(yè)人員 |
收入類型 |
稅目 |
備注 |
出資律師 |
事務所經營所得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
事務所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 |
股息利息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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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律師 |
工資+約定的分成收入 |
工資、薪金所得 |
1.可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 |
律所雇傭的律師助手及行政輔助人員 |
工資 |
工資、薪金所得 |
|
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 |
勞務報酬 |
勞務報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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