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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支付貨款的進項稅是否需要做轉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muyanhua 2024/12/09 16:13:13 字體:
在本周的答疑工作中,有財稅會員企業(yè)的財務人員咨詢這樣一個問題:公司向供應商采購原材料,合同約定結算方式為銀行承兌匯票,后來經過雙方協(xié)商公司以現金支付貨款。因提前支付了現金,故扣除供應商1%材料款,供應商同意公司少付款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不變,那么公司少支付的款項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下面我們結合相關的規(guī)定來分析一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2、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對于財稅會員咨詢的問題,屬于正常采購業(yè)務少付款,不屬于上述政策規(guī)定中不得抵扣的情形。在正常采購中即使采購方最終并未支付相應款項,因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所以購入方可按規(guī)定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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