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出來的煤,用作車間燃料,是否視同銷售交企業(yè)所得稅
【問題】
我公司開采出來的煤,用作公司車間作為燃料使用,是否要視同銷售交企業(yè)所得稅?
【答案】
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yè)發(fā)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
?。ㄒ唬①Y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您說的這種情況在所得稅方面作不視同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