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一個香港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題】
我公司跟一個香港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印花稅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guī)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因此,貴公司和香港公司應該按照印花稅條例列舉的第11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適用稅率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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