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購置的房產如何繳納營業(yè)稅及土地增值稅
問:銷售購置的房產如何繳納營業(yè)稅及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所以,營業(yè)稅按差額繳納;土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占扣除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增值稅按銷售收入減去扣除成本,關于扣除項目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七、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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