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票退票費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xù)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xiàn)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飛機的退票費屬于其他現(xiàn)代服務,不屬于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