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購買手機贈送給國外客戶,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公司為國內商貿企業(yè),老板去國外出差,在國外購買手機贈送給國外客戶,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境內。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國外購買手機贈送給國外客戶,不屬于在境內銷售貨物,不需要在境內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