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境外公司取得分紅能否選擇不彌補境內的虧損
【問題】
從境外公司取得分紅能否選擇不彌補境內的虧損?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0年修訂)》中《A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填報說明》第 18 行“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明確,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填報 0;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填報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的金額。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還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A106000<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第 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使用境外所得彌補”明確,第 1行至第 10 行,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各年度被本年度(申報所屬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彌補的虧損額,彌補的順序是按照虧損到期的年限優(yōu)先彌補到期時間近的虧損額,虧損到期年限相同則先彌補更早發(fā)生的虧損額,彌補的虧損額以正數(shù)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報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計金額。
《A108000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填報說明》第 6 列“抵減境內虧損”明確,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guī)定抵減境內的虧損額(包括抵減的當年度境內虧損額和彌補的以前年度境內虧損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填報 0。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使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