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稅務機關注銷稅務登記,未抵扣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需要在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稅務登記,尚未抵扣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答案】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的規(guī)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xù)抵扣。
二、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zhuǎn)移單》(見附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zhuǎn)移單》一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zhuǎn)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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