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轉移至稅務
【問題】
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轉移至稅務,什么時候開始執(zhí)行?
【答案】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的規(guī)定: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于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按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已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地區(qū)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其他地區(qū)有關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管事項,待國務院相關部門確定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jù)人防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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