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增值稅,是否適用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優(yōu)惠政策
【問題】
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是否適用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優(yōu)惠政策?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受托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yè)化處理,采取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yè)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受托方屬于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現代服務”中的“專業(yè)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第(一)條規(guī)定按“專業(yè)技術服務”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取得的污水處理費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優(yōu)惠政策。